在買保險之前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一個很重要的義務,這個義務關係到未來保險契約會不會被解除!這個義務就是訂約時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。簡單來說就是在簽約的時候,要保人要對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誠實告知,如果故意不告知訂約後兩年內如果被保險公司知道了。那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契約,解除契約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理賠了。
我們來看保險法怎麼寫
保險法64條
值得注意意的有四點
1.書面詢問事項
2.重要事項
3.義務人知悉事項
4.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項
第一點:書面詢問事項
要保書上有寫的才需要告知,如果要保書上沒有問到的可以不用說。
EX:
如果最近兩個月有去看醫生,並且接受醫生治療、診療或用藥,那就要告知保險公司。
再一個EX:
問題是問"五年內",所以超過五年可以不用告知,然後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治療、診療或用藥。如果在五年內,但疾病沒有接受醫療治療、診療或用藥,也可不用告知。
第二點:重要事項
重要事項是足以影響對價平衡(增加保險費),簡單來說就是發生的疾病或傷害,沒有嚴重到影響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告知。
第三點:義務人知悉事項
要義務人知道的疾病或傷害才需要告知,EX:被保險人沒看過醫生,所以不知道的疾病。
第四點: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項
保險人已經知道的事情,EX:投保時保險公司要求體檢,體檢項目是保險人要求的,那義務人可以不用告知。
以上就是買保險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,很多人買保險都不知道需要誠實告知,或者業務員沒有說清楚,導致理賠時保險公通知要解除契約,所以在投保的時候能清楚的了解據實說明義務,可以減少很多未來保險的紛爭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最後如果沒有據實說明,除了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後,保險費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退還喔。
保險法第25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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